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信息 >> 公告信息 >> 正文

【金融 ● 通知】金融系2025年“赴上海财经大学交流学习”项目选拔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5-04-02 [来源]: [浏览次数]:

金融系2024级各位同学们:

为构建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与上海财经大学学生沟通的“立交桥”,积极拓展优秀人才培养新渠道,也使浙江学院优秀学生能更多、更直接、更深入地了解、享受上海财经大学一流的本科教育资源,根据学院工作安排,现将金融系组织落实在2024级学生中开展“赴上海财经大学交流学习”项目选拨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拨学生人数:3人

二、访问学习期限:2025年9月至2026年6月(大二第一学期、第二学期)。

三、报名条件

学生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具有赴上海财经大学交流学习报名资格: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上进,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养;

2.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2024年秋季入学且在读的全日制一年级本科学生,品德优良,身体健康。

3.遵守学院各项规定,无违纪、违法记录。

4.完成在我院2024-2025学年第一学期学习(修读规定的课程或学分),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

5.学习成绩优秀,大一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所在专业前10%以内。

四、选拨流程

选拔分报名、初审、评审、公示、报送名单等五个阶段。

(一)报名

符合条件的学生,请到教学管理系统上下载《访学申请表》(见附件1),如实填写一式二份后,于4月10日前(工作时间:8:00-11:30,14:00-17:00,节假日除外)交至金融系办公室29-309。

(二)初审

金融系初审报名学生的材料。

(三)评审

按报名学生总成绩选出前三名。总成绩按以下公式计算:总成绩(100%)=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平均成绩*20%+期末数学成绩*40%+期末英语成绩*20%+期末微观经济学成绩*20%。(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平均成绩=[∑课程成绩×学分]÷∑课程学分)

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以学院教务处提供的2024-2025学年第一学期学生成绩为准,不同专业取相同科目成绩进行公式计算。

(四)公示

符合报名条件的同学按评审成绩排名及选拨入围名单在金融系网站予以公布。在公示期内,如对成绩排名结果有异议,可向我系纪检工作人员或学院纪委反映。

(五)选拨结果报送学院教务处

公示期满后,将选拨入围名单等相关信息报送学院教务处。

五、时间安排

序号

日期

工作内容

负责单位

1

4月1日至4月10日

组织学生报名

金融系

2

4月11日至4月30日

开展选拔工作,公示评审成绩排名及选拨入围名单

金融系

3

5月13日

审核初选学生名单

教务处

4

5月15日前

报送学院批准,公布访学学生名单

教务处

六、学籍管理

1.通过考核入选的学生, 访学期间学籍不转移。学生访学期间一切费用自理,并应参加必要的大学生商业保险。学生访学期间学费和住宿费按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的标准按时向学院缴纳。

2.通过考核的学生应遵守上海财经大学关于接收我院访学学生的相关规定,并于2025年9月进入上海财经大学相应学院和班级学习。学生访学期间若违反《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及上海财经大学其他规章制度,将取消学习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3.访学结束将获得上海财经大学教务处出具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在上海财经大学学习获得的学分,可根据《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由我系予以认定并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和转换。

4.学生交流访学的时间为大二第一学期、第二学期。访学结束,学生继续回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我系专业班级就读。

七、监督保障机制

在实施本方案的过程中做到招生方案公开、选拔方法公平、录取结果公示,金融系和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9-82166198。

八、咨询联系方式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教务处:28幢215,咨询电话:0579-82166030。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金融系:29幢309,咨询电话:0579-82169212。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金融系

                                                                                      2025年4月2日


附件1: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年度 学期国内访学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学 号


照

片

出生日期


健康状况

(有无既往病史)


身份证号


班 级


民 族


家庭住址


本人

联系电话


家庭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平均学分绩点


年级排名/学生数


课程考核

不及格累计门数


访学学校


访学专业


综合表现(担任职务、有何特长、综合测评成绩、其他获奖情况等)


所属系

审核意见

 

 

 

 

(鉴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

意 见

 

 

 

 

(鉴章) 年 月 日

学 院

意 见

 

 

 

 

(鉴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教务处,一份留存所在系。